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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。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具体标准各省市略有不同。
民法典(2021年1月1日起实施)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1、幼儿园看管不利,是幼儿疏忽造成,则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:
教育法、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,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,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、管理和保护职责。如果孩子本身并无过错,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如存在管理上疏漏,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。
2、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过错造成的,则幼儿园与小朋友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。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。根据公平责任原则,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,可以酌定幼儿园分担50%的损失,即赔偿伤残赔偿金、护理费等各项费用。
个人觉得这是家长缺乏责任心,蛮横不讲理的表现。
首先,每位父母都很爱自己的孩子,都很担心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,这是无可厚非的。但有些家长觉得,我把孩子送到了学校,学校就应该把自己的孩子保护得毫发无损,一旦孩子受了点伤或者委屈,就将责任全部推给学校或者学校的老师。问题中的那个家长就是这种态度。
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,监护的关系。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,学校有义务保障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。但一个学校里有那么多学生,想要照顾每一个学生,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,一个不小心的疏忽,可能就会造成孩子在学校受伤,因此就会带来很多纠纷。
但孩子在学校受伤,就一定全部是学校的责任吗?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,父母也是孩子的监护人,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,父母也应该尽到自己的义务。比如在家里的时候,父母应该多多教育孩子要注意安全,恰当的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。还有,父母自己的言行也会对孩子造成影响,如果自己在孩子面前都表现得不好,比如经常做一些危险的事情,夫妻之间经常吵架,这样对孩子心理的成长会带来负面影响。
所以,面对这种情况,家长应该根据事情的情况来处理,不能采取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。如果是学校的原因,那么找学校理赔是应该的,如果主要是自己的原因或者是因为意外事件,那么家长就不能这么蛮横不讲理了。
其次,更让我不明白的是,老师是怎么做到喂错药的?如果你家长不把药拿给老师,老师不可能随便拿药给孩子吃。
出现这种情况,是大家都不愿发生的。你们可以跟老师直接说出来,表示一下抱歉,不该把喂药的工作给老师做。同时也要相信老师,不要把老师想的太阴暗,绝大多数老师都是很好的。
吃错药对于孩子来说是件大事、当事人就算觉得自己没责任首先也应该向家长道歉,老师不仅代表的是自己,还是学校的代言人,这种疏忽就应该100%要道歉的。
最不喜欢那种推卸责任、高高在上的姿态,以为自己是谁呢?说到底都在为人民服务,全身心为孩子服务也是老师的职责所在。
老师在不清楚药物服法时,应该打电话跟家长确认的。
学校里不乏垃圾老师,真的遇到了,真的无能为力!因为换学校的话,就一定碰不上渣老师吗?不一定哦。
只能说让孩子从小经历磨难,从中理解生活的真谛吧!
小小建议:出现这样的事,孩子在老师心中的地位肯定大不如前,如果老师心态不好的话难免会做出一些对孩子不好的事情;如果老师心态好,过去的事就过去了。你应该试着给老师一个台阶下,老师受到处分,心里肯定是不好受的,用同理心和老师交流交流一下,做做人情补救一下,这样可能会好一点,人情做好了,可能老师还会对孩子另眼相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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